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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为做好中国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规范管理的通知》《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 法》以及《关于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学位办〔200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医科大学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并考试通过;网络教育学生需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公共基础课程全国统考或符合规定的免考条件;

(四)申请学位的学生需通过以下任一英语考试:
  1.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 级或 3 级以上的笔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
  2. 全国医护英语水平考试(METS)3 级或 3 级以上的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
  3. 网络教育学生可取得全国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 大学英语 B 成绩 90 分及以上,或通过当地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位: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者;
(二)在学期间,未达到学位授予的英语考核标准者;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第四条 毕业生需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由相关学院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后,于本科毕业生毕业三个月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进行审议,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授予中国医科大学成人学士学位。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其所授予的学位,并收回证书。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经注册的在籍学生。

第七条 2019 年底前参加辽宁省成人学位英语统一考试的成绩有效。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医科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医大学位发﹝2020﹞ 5 号)、《中国医科大学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医大学位发﹝2019﹞16 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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